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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调整、撤销实训、实验室的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25 浏览次数:

(津工师教发〔200556号)

实训、实验室(以下称实训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是体现学院办学特色和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实训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能力,保证学院对实训实验室的投入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应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进行。实训实验室的建制要相对稳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实训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院实训实验室要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

2.有利于实训实验室开放、使用、开发和对社会服务。

3.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实训教学、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明确。

4.有符合实训实验教学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环境。

5.有能满足教学和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或明确的资金来源。

6.有合格实训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训、实验技术人员,具体人员数量根据教学任务核定;

7.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8.凡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三、建立、调整、撤销实训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1.各系(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立、调整、撤销实训实验室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方案和意见后,报教务处。各系(部)在提出调整或撤销实训实验室的同时,应提出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家具的妥善安排意见。

2.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改革和学科专业的发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涉及人员调整事宜,报人事处审核。

3.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建立院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需经有关专家论证,征求学院主管部门的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批准。

5.经多次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学校有权对其调整或撤销。

四、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