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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中心工作规程(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25 浏览次数:

(津工师教发〔200555号)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20号令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实训实验中心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学生智力开发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训实验中心是我院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学院整体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训、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合格的职教师资和高等技术应用人才。

第三条、实训实验中心的建设要以原国家教委实验室评估体系为基础,从学院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制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第四条、实训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要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术与管理队伍,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实训实验中心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训、实验教学任务,编写或完善实训、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好实训、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训、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改进和充实教学方法和内容。配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吸收新的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研究性实训、实验项目,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实训、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和设备潜力,在保证完成教学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八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定期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积极开展校内外有关理论、实验、管理经验和情报资料等的交流活动,加强校际间的协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学院实训、实验管理的各项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实训、实验教学按照《实训教学工作规范》和《实验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实训、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实训实验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应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从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院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实训实验中心及下属各实训、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应严格按照《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关于建立、调整、撤销实训、实验室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实训实验中心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以加快建设速度,增强学校整体办学实力。

第十五条、学院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和专业实训实验中心和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及院管实验室的投入,专业实训、实验室的建设应走院系共同扶持、科研项目资助、院际联合筹建和吸收社会资金的道路。

实训实验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实训实验中心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及论证、管理制度制定、检查监督、管理考核、教学质量监控、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经费审批、资产管理等宏观管理工作,各系(部)负责所属各实训实验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教务处是实训实验中心业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各中心规划论证、建设项目管理、各系(部)实训实验中心下属各实训室(实验室)设置、教学和管理制度制定、教学检查、质量监督、教学档案、人员的业务考核、教学经费审批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设备处是实训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训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维护、采购、自制、技术档案以及低值易耗品采购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人事处是实训实验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训实验中心的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职责,以及人员的聘任、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保卫处是学院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训实验中心的安全检查、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系(部)负责所管各实训实验中心的规划、建设、教学、人员聘任及考核、资产管理、环境、安全和其它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实训实验中心工作主任负责制。实训实验中心主任应由事业心强且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一些特殊岗位可由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各实训实验中心主任的聘任根据学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训实验中心工作中,中心主任接受所属系(部)的领导和监督。

实训实验中心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训实验中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照环境保护、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实验室工作。各中心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实训实验中心工作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训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天津工程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训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实训、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训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训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物资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实验中心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建立实训实验中心评估制度,根据性质、任务、管理、效益等情况,参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基础课实验室、优秀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标准、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分步对各类实训实验中心进行评估,推进工作的不断提高。

实训实验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实训实验中心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实训、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在主任的领导下,按岗位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训实验中心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任务,系级实训实验中心一般设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占20%以上。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人数应为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的3倍。

第三十条、从事实训教学的人员应具有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及以上)。

第三十一条、实训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按《实训、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完成的各项任务以“工作日志”的方式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实训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训实验中心人员的劳动保护按《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及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四条、各实训实验中心应根据本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实验室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应有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在教务处。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