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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5-25 浏览次数:

(津工师教发〔200519号)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

1.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三条、实验课应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实验学时多、可与理论教学并行进行的实验可以单独设课。

第四条、实验教学的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该课程的目的一致,实验教学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注意各课程实验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设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以创新性和自主实验内容为主。

第五条、各专业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构建具有我院特点的不同层次的实验教学平台,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体系,在体现各课程实验与课程结合的同时,要兼顾各门课程实验之间的关系,实验与实训教学的结合。

第六条、要培养学生自主实验的能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实验教学计划

第七条、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系组织制定,院、系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处管理。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应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各门课程实验学时、学期、实验成绩在总成绩的比例、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八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实验课可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

第九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增减调整实验内容和学时,应由该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系主管主任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新开课程实验应由系组织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进行论证,并上报教务处批准。论证内容包括:实验的基本条件,师资状况,实验与课程的关系、作用与创新性,教学资料的充分性。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十二条、凡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实验以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可行的、先进的、科学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要本着整体优化的原则,体现我院学生培养的特点。

第十三条、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各系组织教研室、实验室人员制定(修订),经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论证审定,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应与理论课程教学大纲设置的实验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对实验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本课程实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

3.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

5.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比例。

6.实验教学的模式。

7.各实验项目的名称、类型(演示、验证、综合、设计、研究型等)、目的、要求、学时以及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综合性实验:实验内容涉及多个学科、本专业多门课程的内容或本课程多个知识点,具有一定的难度,实验及测试方法较复杂,学生需要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知识应用能力。

设计性实验:对实验仅提出设计题目和技术要求(或学生自己提出实验题目和内容),由学生自己拟定实验方案,预先完成实验预习设计报告,经实验指导人员审核批准进行实验。

设计型实验要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较长设计准备阶段,学生需要较强的独立设计和分析能力。设计型实验在学生已经掌握该课程基础知识以后开设。

研究型实验教学:以培养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为目的,以选择科研课题的形式,学生独立或与教师一起进行课题研究,有科技论文、或发明专利、或成果鉴定、或推广应用。

演示实验:实验主要由指导教师完成,学生仅做一些如记录实验数据等辅助工作。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开设要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批准后正式实施。

8.实验报告的要求。

9.实验的考核办法。

10.采用的实验教材。

11.填写实验项目卡片。

第十五条、实验课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尽量选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优秀教材,或国外先进的实验教材。学校鼓励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编写有特色、适合学生培养目标的高水平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室建设中设备计划的主要依据。

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凡附属于理论课的课程实验,理论课任课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大纲中确定的实验项目,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批准,由各系将本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到实验室。

第十八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由各实验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组织实验教学。

第十九条、各实验中心主任根据本学期实验教学任务统筹安排,将各门课程的实验具体到每个室和每个实验教师。

第二十条、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实验应由从事实验课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预作和试作。

实验课教学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课表,提前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实验课教学的理论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的态度完成实验教学工作,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十三条、理论教师应参加所承担课程的实验课的教学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从事实验课教学的理论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课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讲义,在教学过程中做好讲授、指导、检查数据、批改实验报告、答疑等环节工作,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

第二十五条、从事实验课教学的理论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首次上岗必须试讲、试作,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系、实验中心主任组织评审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六条、学生上实验课前要做好预习,写出预习报告,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独立完成实验的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做假和抄袭;实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学生个性发展,支持学生的科技活动,实验室应为学生自己设计或选做的实验提供条件。

实验课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验课的考核按照《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验课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系(部)可在《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实验课考核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验课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课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程建设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结合我院学生的特点,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各专业应构建自己的基础、技术基础和专业实验平台,做到整体目标明确,阶段平台目标清晰。

第三十二条、实验内容应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能力,改变实验仅仅是验证知识的观念,使学生能够通过实验探索获取新的知识。

第三十三条、实验课程建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体系

2.实验教材

3.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

4.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

5.开发仪器设备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代表学院负责全院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各系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本系的实验教学管理,各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审定各系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和任务,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检查各系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令其整改。对教学事故,要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学校对个人的学期和年度考评。

第三十七条、各系、实验中心主任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八条、各实验中心要严格仪器设备管理,确保完好,严格经费管理,合理开支,杜绝浪费,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第三十九条、各系、实验中心要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控,改革创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各系、实验中心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验教学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四十一条各系教学秘书应协助系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实验学分的计算,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验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其它工作按学院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5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