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有效规范工作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室服务师生的职能和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一、 为了促进教师科研创作,培养较高层次的专业技能人才,彰显学院教学特色,本着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术与教学并重的原则,提高师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艺术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组建一批特色鲜明的教师工作室。
二、 本条例所述工作室是指未正式纳入教学管理系统,可供师生开展课外艺术实践、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场所。
三、 工作室在教学中要突出对学生的职业性培养,在科研中发挥为社会服务的优势。
四、 工作室属艺术学院师生共有资源,未经学院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作室。
第二章 申请工作室负责人的资格和条件
一、 所有工作室用房由学院统一规划,以系部为单位共同研究工作室的设置与研究方向,一般以专业的方向设立工作室,在一个专业方向上,以团队形式设立一个工作室。
二、 申请工作室负责人应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工作室一般要求以团队的身份进行申报,申报人原则上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的副高级及其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考虑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有为本校硕士生任课经验的教师),中级职称人员有特殊技能或能力的可以考虑。
(二) 申报人须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在理论研究或实践中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课题、发表核心论文2篇以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设计艺术比赛中获得优异成 绩)。
(三) 申报人须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所属团队共同发展,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 须确保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从事工作室建设工作,每四年按照工作计划至少完成3项纵向或横向课题且有到校经费,带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实践,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
(四) 工作室工作内容具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申报人须保证硬件设施的逐年建设,具有较合理的人才梯队,并与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等保持密切的业 务关系,须接收学生参加的项目,每个工作室接收学生不得少于5人,一般不得多于20人,同时能为学生提供实习就业平台。
第三章 工作室的管理
一、 工作室实行工作室负责人制管理。
二、 工作室要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工作室基础设施由工作室负责人统一调配管理,如有损坏、遗失将照价赔偿。定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学院一般只给予工作室的场所,解决基本的工作条件及水电设施,其他有关设施由工作室负责人解决。艺术学院将对工作室的招牌及工作室的公共环境进行建设与管理。申请者一旦获得审批,必须经常在工作室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不得将工作室闲置或将工作室用于与教学和科研无关的其他工作内容。
三、 工作室是教学和科研的场所,所有工作室可向学生收取一定的材料费,且资金管理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四、 为了培养师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学院鼓励工作室以团队的实力在外面从事有偿的社会服务,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服务,但工作室负责人要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劳务补助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五、 指导毕业设计的工作室成员负责在工作室内安置本学年所带毕业生,且能在该导师负责工作室内完成毕业设计作品制作。
六、 学生在工作室跟随导师做项目,与学科课程相关,且取得一定成果的,可由指导教师成员签字,并由工作室负责人审批后,报系主任确认、协调后存档,抵消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替换课程学分见附件3)。
第四章 工作室的考核
一、 工作室每学年考核一次。工作室负责人每学期末填写《教师工作室学期考核表》报艺术学院办公室,并做好接受专家考核的准备工作。
二、 考核可采取审阅有关资料、查看工作现场、听取各方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小组必须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做出考核结论。
三、工作室要在四年之内完成的工作内容累计分数达到A 分为合格,达不到分数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工作室,将予以调换工作室负责人(工作内容折算成分数见附件1)
四、工作室有义务承担学院交予的额外工作,额外工作分配要填写“任务分配单”,每项任务分配由院长签字后生效。额外的工作量按照分数核算,计入年终考核任务(任务分配单见附件2)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由艺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由于学校相关政策还未明确,有些公国需要调整,附件内容将有变动,附件另行颁布。